本報訊(記者孫瑩 通訊員丁計魁 張蕾)雕刻工匠劉某、葉某二人為了賺錢,在未辦理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為他人加工象牙製品近14千克,價值近60萬元。西城檢察院近日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對二人提起公訴。
  2010年6月,女子劉某在朝陽區小武基雙華龍市場內租用了一間門店,用來經營木質工藝品及象牙製品,並通過市場辦理了營業許可證。
  開始幾年,劉某一直都做木製品的加工雕刻工作,但後來她發現加工雕刻象牙和加工雕刻木頭的方法是一樣的,而且雕刻象牙雕件,每雕刻一面,價格從80元至100元不等,要比木頭的加工費高多了。2013年4月,劉某改變經營方向,以加工象牙和盔犀鳥頭等牙骨類製品為主。
  由於市場內電壓不穩,機械加工有難度,去年8月,劉某租了一個平房小院用來加工雕刻,小武基市場內的門店就主要用於接待客戶。
  除了劉某本人外,她的男友葉某也跟著一起加工牙骨。劉某負責在加工機械的電腦上製圖,並負責聯繫客戶與他們進行交易。葉某則負責象牙製品的加工和雕刻。
  “我知道買賣象牙犯法,我覺得加工只是收取我的勞動所得,雖然沒有許可證,但應該是不犯法的;而且總有客戶問我雕不雕刻象牙製品。我看到行業內也有人在雕刻象牙製品,也沒出事,所以我也就雕刻了。”劉某到案後供述。
  檢察官表示,在北京市出售、收購、利用和攜帶運輸象牙製品,需向市園林綠化局提出申請,由市園林綠化局審核後上報國家林業局,取得《國家林業局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而此案中,劉某、葉某均未提出過出售、收購、攜帶運輸象牙製品的申請,也未得到過國家林業局的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中“出售”的含義: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加工利用行為。J001  (原標題:無證雕象牙 男女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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