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貴天、劉小妹
  ■被告:張大福
  ■案件經過:張、劉兩家為張小福和劉小妹訂了娃娃親。但八年後兩個孩子長大了,劉家卻不同意這門親事。張家私自辦了婚禮。劉小妹的父親將張小福的大哥張大福告上法庭。
  (人物均為化名)
  “娜拉”在文學作品中一直被認為是婦女解放的代表人物,她向男權社會發出挑戰的舉動影響了很多女性。民國3年(1914年),江蘇南匯縣(今上海)也出了一個“小娜拉”,一位女學生因為想繼續上學,便想解除父親為她訂的一門“娃娃親”。只是,當她開始走向這條反叛之路時,發現一切都太難了,連當時的法律都幫不了她。
  本期撰文
  江蘇省檔案館 蔣曉武蓋誠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章潤 現代快報記者 戎丹妍
  出走的娜拉
  女性解放一直是近現代文學作品探討的重要話題,其中以19世紀70年代挪威作家易卜生的《玩偶之家》為代表,該劇本被稱為“婦女解放運動的宣言書”。劇中講述了女主人公娜拉最初是滿足地生活在所謂幸福的家庭里,但後來她發現:自己只是丈夫的傀儡。於是最後娜拉離家出走了。
  “娜拉”此後成為婦女解放的代表人物。但是,有關“娜拉出走之後會怎樣”很少有人探討。
  直到1923年,魯迅在北京女子高等師範學校演講時,發出了這個曠世質問:“娜拉走後怎樣?”魯迅認為,如果口袋里沒有錢,沒有經濟大權,則婦女出走以後也不外兩種結局:一是回來,一是餓死。只有婦女真正掌握了經濟大權,參與了社會生活,才有可能真正獲得“解放”和“自由”。
  魯迅發出“娜拉走後怎樣”的議論以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於是兩年後,他發表了小說《傷逝》,小說描述了涓生與子君出走之後的結果“怎樣”。魯迅再次提及並探討他的這一觀點,並期望當時的大眾尤其是女性同胞能夠引以為戒。
  案件起因
  女學生因一樁娃娃親而“被結婚”
  此案要從光緒30年(1904年)說起,此時的南匯縣流行給小孩定“娃娃親”,受此影響,居住在南匯縣二團鎮的農民劉貴天也開始為9歲的女兒劉小妹相親,通過親戚陳金生、陳木桃父子做媒,劉小妹說給了同鎮一戶姓張的人家,張家兄弟三人,老大張大福、老二張二福、老三張小福,劉小妹就說給了當時年僅7歲的老三張小福。
  要說兩家也是老親家,劉小妹的一個堂姐就嫁給了張家老二張二福,加上老三這門親事,那就是親上加親。
  一眨眼8年過去了,當年的劉小妹如今已出落得亭亭玉立,並且是個在學堂上學的女學生。張家見兩個孩子長大,老大張大福便在1912年8月,請媒人陳木桃到劉貴天家提親,但被劉貴天推辭。
  後來張大福又好幾次到劉家提親,但都被劉貴天以各種理由拖延推遲。
  1913年舊曆5月19日這天早上,18歲的劉小妹和幾個姐妹一起到田裡去摘棉花,遇到堂姐張劉氏(即張家老二張二福的妻子),堂姐就邀劉小妹去她家玩。
  張大福見劉小妹上門來了,就想瞞著劉貴天把弟弟的婚事辦了,於是他趕快選了個日子,在舊曆5月21日這天,邀請親朋好友把弟弟張小福和劉小妹的婚事辦了。
  第二天,張大福才讓弟弟張小福和媒人陳木桃一起來到劉貴天家,告訴他已經結婚的事,並向其負荊請罪。劉貴天得知女兒“被結婚”,無法釋懷,於是就以搶婚為由提起訴訟。兩家開始對簿公堂。
  女學生父親否認婚約,希望恢復女兒自由身
  在南匯縣署,劉貴天根本不認這門親事,說當初自己是和張家議過婚,但只是出具了女兒的草八字,並沒有立正式婚約,按照習俗,議婚都要先將女方的草八字送到男方家聽其占卜,然後再議定聘禮,交出八字正帖,這樣才算婚約成立。但他和張家並沒有訂立過正式婚約。
  另外,女兒劉小妹也並不是被張劉氏邀請去張家的,而是直接被張家搶回去的。當時女兒和其他幾個女孩在田裡摘棉花,一群人就過來了把自己的女兒搶走了。女兒被搶後,他們逼她和張小福成親,女兒寧死不從,他們就把她關到親戚家一間小房子里,直到一個多月後,在這年閏五月的5月27日,劉小妹才逃脫回家。
  劉貴天認為,女兒劉小妹與張小福既無婚約,又不願意嫁給他,按照當時的法律,重視當事者的意思,沒有成婚者,不能強制,即使已成婚者,如果合乎離婚條件,也允許其離婚。現在劉小妹不願意嫁,並且還受到男方家的強搶與幽禁,“可謂受重大之侮辱矣”,按法律規定,夫婦中的一方,受到另一方“不堪之虐待與重大侮辱者”,也是離婚條件的一種,因此不能判女兒和張小福在一起。
  案件審理
  一審判決:
  男方提供的婚約有效,女方應在3年內履行婚約
  對於劉貴天的控訴,南匯縣署並沒採納,因為根據張家提供的證據表明,在當年兩家訂立“娃娃親”時,雙方其實是出具過正式庚帖的,並且張家還出了90元銀洋作為茶禮聘金,兩者都有字據作證。
  另外,張大福表示,舊曆5月19日這天,張家根本沒有請人去搶劉小妹,是劉小妹在弟媳張劉氏的邀請下才來的。到家後也沒幽禁她,是她願意和弟弟張小福完婚的。
  倒是劉貴天看到弟弟和媒人上門負荊請罪後,興師動眾,非要以搶婚為由誣告,想要悔婚。並且在一個多月後,即閏五月的5月27日,劉貴天叫自己的義子宋家奎到張家搶奪劉小妹,在搶奪過程中,還將張母張姚氏推倒跌傷,這些在警局都有記錄在案的。劉貴天還因此被拘押了一段時間。
  因為張大福有明確的人證物證,即當年兩家簽訂的正式婚約,以及媒人陳木桃供認兩家定婚的供詞,因此南匯縣署最後判定兩家婚約成立,劉家須在3年內履行婚約。不過張家在辦婚禮時沒經過親家同意,也屬有錯,因此男方要在5天內到女方家負荊請罪。
  二審判決:
  女方幼時確實許配給男方,是因想上學而悔婚
  劉貴天父女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高等法庭上訴。劉貴天一再表示當年兩家並沒有簽訂正式婚約。劉小妹也在法庭堅稱,5月19日確實是被張家一群人搶去的,到了張家後,他們硬要她成親,她因父親一直沒答應這樁親事,不願意結婚,張家強逼不成,就將她藏到親戚家,直到閏五月的5月27日,她才乘人不備逃到父親家。
  為了調查案件真相,江蘇高等法庭派人到南匯縣二團鎮重新調查,在一份調查書中,記載了這樣一段“真相”:調查員通過當地鄰居得知,劉貴天之女劉小妹確實在幼時許給張小福為妻,在1913年5月19日這天,劉小妹的堂姐張劉氏以婆婆有病為藉口,把劉小妹誘騙到了張家。張小福的母親見劉小妹來了,就勸令劉小妹與張小福成婚,劉小妹年幼無知,也沒拒絕,隨即成婚。留住了30多天,一直相安無事。只是劉小妹“惑於相熟女學生之言,羡慕自由意”,想去上海上學,於是就從張家逃到親戚家,劉貴天獲悉後,旋即尋獲回家。後來經向來健訟的鐘秀卿從中播弄,挑唆成訟。
  據此,二審判決認定劉小妹與張小福的婚約成立,並且兩人已經成婚一個月有餘,假使夫妻有何不洽,也只能以離婚之主張上訴,而不能以搶婚理由主張從前婚約無效,因此劉氏父女的上訴被駁回。
  大理院回應:
  不管官方或私下,只要有婚帖和禮帖,婚約都有效
  對此結果,劉氏父女更加不服,一審判決還判3年內履行婚約,這次居然直接認為兩人已經成婚,為此他們又上訴到了大理院。
  但大理院連審都沒審,直接寫了一份駁回的“意見書”,書上提到:根據當時法律,定婚的形式要件有二:一,婚帖,只要有媒妁通報寫立,無論報官有案或僅私下約定,都認為有效;二,曾受聘財。這兩個要件,只要具備其中一項,就發生訂婚的效力。本案劉小妹與張小福訂婚,既有庚帖禮帖可證明,又有媒人陳木桃證明屬實,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其婚約是有效的。而一審和二審判決內容雖然不同,其實都是一個意思,即認為兩家婚約是有效的。
  因此,大理院將劉氏父女的上訴再一次地駁回了。
  這是一起很有意思的案件,可以透視民國初期中國的婚姻現象與矛盾。
  這一時期的法律規定,訂婚的成效要麼有婚書,也就是媒妁通報書寫的書面婚約;要麼有聘禮的存在。二者擇其一即可表明訂婚的合法性。(上字第215號)同時規定,訂婚當事人彼此有義斷情絕的前提,可以解除婚約。(上字第922號)退婚需要訂婚雙方具備合意,才可以成立。(上字第1173號)如果訂婚契約合法成立以後,一方當事人無故反悔,導致雙方不能結婚,應當負賠償的責任。(上字第380號)從以上規定來看,民國初期在訂婚問題上的規定基本上是沿襲了傳統中國婚姻的規定,符合傳統社會的婚姻風俗習慣。
  本案中,案件圍繞兩家究竟是否為子女訂立婚約發生了糾紛。一審法院認為,劉貴天與張大福兩人為劉小妹與張小福所訂立的婚姻具備了法律的效力,不可以隨意反悔退婚。在二審過程中,張家和媒人陳木桃提出的關鍵證據就是3個帖子,即庚帖、禮帖和名帖。傳統中國婚俗中,把寫有男女雙方姓名、籍貫、生辰八字及祖宗三代姓名的紅色柬帖稱為“庚帖”。“庚”即年庚的意思,男女雙方庚帖互換以表示向其求婚或訂婚。禮帖一般是男方向女方家提供的彩禮的禮單。交換名帖是傳統婚姻中一個重要的部分,對於確認雙方的婚姻關係具有重要的作用。
  有了這樣三個證據,二審法院就確認了雙方訂婚的法定要件,支持了一審判決。不過,二審法院認為,這起案件一方面確認了婚約的合法性;也確認劉小妹在張小福家住了一個多月才離開,從而證明劉小妹和張小福兩人婚姻關係的成立。如果劉小妹不願意繼續和張小福在一起,不能指認婚約無效,應當提起離婚訴訟。二審法院的判決反映了民國初期對婚姻關係成立仍然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基本的合法性要件,具有相當的傳統性。同時也能反映出民國初期婦女離婚權利的提高,這又體現出現代法律精神對民國初期司法實踐的影響。  (原標題:民國真實版“娜拉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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